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蕭富豪 被告 林宗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周欣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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