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424號聲請人 藍哲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遺失支票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支票號碼未載與聲請狀所載不符)。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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