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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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工會解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000年度聲字第357號聲請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鍾孔炤 相對人大高雄道士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工會解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高雄道士職業工會應予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9月20日成立後,自
101年10月28日完成召集會員大會迄今未見召集各項法定會議,經聲請人於102年9月4日函促該會召開理、監事會議迄今仍未完成開會或書面審查等相關作為,會務運作顯無改善期待之可能性,且經聲請人會同勞工保險局於102年9月26日至該會訪視結果,該會已搬離設立地址,工會負責人亦不知去向,而該會會員勞保僅餘9人投保,健保則於102年10月1日起已遭註銷投保單位,是該會顯已違反工會成立宗旨及工會法相關法令,爰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解散工會等語。
二、按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自行宣告解散:一、破產。二、會員人數不足。三、合併或分立。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認有必要時。工會無法依前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自行宣告解散或無從依章程運作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解散之。工會法第3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因積欠相關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迭經勞工
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催討而遲未繳納,經聲請人基於主管機關之身分,函請相對人召開理、監事會議,並提出還款計畫提交理、監事會議討論,惟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且經聲請人會同勞工保險局人員於102年9月26日至相對人登記之會址進行訪查,乃發現該址現已改為第三人靖田建材有限公司之營業處所,相對人已遷移不明,又中央健康保險局已註銷相對人為投保單位,勞工保險局並擬將積欠之保費移送強制執行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相關函文及訪查紀錄等件在卷可參。
㈡查相對人會址設於高雄市○○區○○路○○號E棟,其第一屆
常務理事之任期自98年9月20日起至102年9月19日止,理事任期為3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年滿20歲者選任之,而相對人之任務包含保障其會員權益事項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等,此有相對人登記證書、工會負責人當選證明書、章程等件在卷可稽,然於此並查無資料足以證明相對人於理事任期屆滿後,有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辦理選任理、監事,或為保障會員權益及福利而協調、處理積欠之勞、健保費用之情事,更未陳報主管機關即逕自遷址,不知所蹤。本院審酌相對人辦理之會務及財務已有重大瑕疵,且遲未依主管機關要求依法召開理、監事會議,並召集會員(代表)大會辦理改選事宜,已無法依章程運作,亦未能自行宣告解散,是聲請人以主管機關之身分,依工會法第3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宣告解散相對人工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