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六二號聲請人 顏秋英 上列聲請人因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本院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魏大喨法官林金吾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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