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九七號聲明人 劉益茹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六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韓金秀法官洪昌宏法官林立華法官蔡國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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