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0000-0000.被告 陳灯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灯文被訴妨害性自主乙案,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張婷妮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丁妍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