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更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右列具保人因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四日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六一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撤銷原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一三八號),發回本院更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犯竊盜案件,經具保人依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該受刑人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指定之保證金額,原以被告於具保停止羈押後故意逃匿者為限,如因不可抗力發生阻礙,未能如期到案,即非故意逃匿,自不得依據前開規定,沒入其保證金,最高法院二十七年度抗字第一五0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乙○○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並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後,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按。惟受刑人乙○○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因另涉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並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迨至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始當庭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於高雄高分院刑事卷可稽,而本件檢察官傳喚、拘提受刑人乙○○到案執行及通知具保人甲○○○於九十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以前,帶同受刑人乙○○到案執行時,受刑人乙○○均在臺灣看守所羈押中,有送達證書、拘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追保通知函及上開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可參,是受刑人乙○○於九十年六月六日前自無法到案執行,則受刑人乙○○未到案執行並非無正當理由,尚難認受刑人有何故意逃匿之情事,從而,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玉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臻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