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簡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基簡字第935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謝螢麗 即新戀情小吃店、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王毓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