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18號原告A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除後述另經判決駁回部分外(即指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超過新臺幣〈下同〉7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亦即原告基於對被告犯誣告罪部分請求被告給付7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訴之聲明中請求被告給付110萬元本息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在案,自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特予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林明慧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