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小字第15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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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士小字第1535號
原   告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8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正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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