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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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簡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蕭長滿 被告 王繼香
王 張玉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456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63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紹紘
法官藍家偉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錦賢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