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56號聲請人首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映君 相對人 葉宏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現設籍戶政,致債權讓與之通知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影本、附表:債權轉讓歷程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查結果,相對人業已於民國(下同)94年3月23日出境,並於96年4月19日為遷出登記,有本院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