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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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 曹殿華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 律師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黃丁發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80萬元(即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號卷內所附成屋買賣契約書上所載買賣價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坐落屏東縣○○鎮○○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23建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