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83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30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305號聲請人 許家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思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