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5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51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武勇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聲請狀之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及違約金起算日已塗改未蓋章,請提出正確之聲請狀正本。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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