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33號原告 陳映虹 被告 邱信良 被告 林振豊 上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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