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被告 趙偉任
林錦松 林耀淼
樓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江春瑩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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