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成功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福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慈萱┌──────────────────────────────────────────────────────────────┐│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成功不動產有限公司│台灣銀行宜蘭分行│ 簡宏倫 │105年8月6日│26,000元│AJ0000000│││1│李添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