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及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26號、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温文昌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