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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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4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華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華菊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華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2裁判以上,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依檢察官之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縱有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亦與法院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判例意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6年9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
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此原則之拘束,本院就此當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衡酌受刑人所為犯行對法益侵害之危險性及刑事法相關犯罪之法定刑度,犯罪之性質、犯罪期間、各罪所受宣告刑等犯罪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徐啓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號│1│2│3│├────────┼───────────┼───────────┼───────────┤│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妨害風化│├────────┼───────────┼───────────┼───────────┤││①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宣告刑│算1日。│日。│日。│││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①104年3月30日│105年8月間某日時許至│104年7月1日至104年│││②104年6月12日│106年2月20日│8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13222、│106年度偵字第2307號│104年度偵字第7815號、│││23230號││105年度偵字第25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34號│106年度訴字第336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8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15日│106年5月8日│105年12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34號│106年度訴字第33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4月7日│106年5月8日│106年9月21日│├───┴────┼───────────┼───────────┼───────────┤│備註│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本院106年度聲字第99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