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7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七三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四○四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偵字三八七三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四○四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三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怡秀
法官劉素如法官張詩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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