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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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簡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103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4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署押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上偽造之「乙○○」署押壹枚及指印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爰審酌被告為掩飾其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以逃避警方查緝之情,竟執其前向乙○○借用之駕駛執照及健保卡供警核對身分且於員警製作之搜索、扣押筆錄偽造「乙○○」之署名並捺印指印,妨礙員警偵查工作之進行,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罪所生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又按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故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上偽造「乙○○」之署押1枚及指印1枚,既為被告偽造,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
(二)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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