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3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甲○○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繳納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後獲釋。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