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許秋貴 訴訟代理人 李亢和 律師被告 陳衣翎
臺北市私立力麗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郭銓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07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衣翎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秋貴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