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45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勝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再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為同法第307條所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所涉犯之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佐,依照上開說明,本件被告所涉毀損罪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