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王夢蘭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被告 王夢粟
王平宇 王夢臨 王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王平宏 」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平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鄧晴馨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茵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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