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王玉梅
被 告 游堃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下午4時2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75號
原 告 王玉梅
被 告 游堃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4月26日下午4時2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