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

原告 周仕炘

被告 劉仲華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下午1時45分在本庭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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