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
原告 周仕炘
被告 劉仲華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下午1時45分在本庭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76號
原告 周仕炘
被告 劉仲華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7日下午1時45分在本庭第33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詠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