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小字第13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303號

上訴人

即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大有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千琦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0年1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

,0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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