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書狀先行程序通知受通知者:原告甲○○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通知後七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以及陳明是否有其他證據要聲請調查。並提出準備書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醫藥費用之自負額總計為何?合眾葬儀服務社明細表中其他雜費七萬八千元是何用途?應具體說明,並提出證據。
(二)原告應提出自己戶籍謄本,並指明除 陳金龍 外,有無其他子女?或其他撫養義務人?並提出其戶籍謄本。
(三)原告現任何工作?每年申報薪資所得為何?應提出證據證明。
二、若被告於收受起訴狀繕本後,寄送答辯狀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於本院,具體載明是承認被告抗辯之事實及提出之證據;如不承認,應具體記載其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應記載全部之證據,並將影本以郵寄方式直接送達於被告。
三、原告若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應告知訴訟代理人本通知書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並先行提出委任狀。
四、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原告於開庭時始提出準備書狀。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建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蔡辛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