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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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謝惠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零肆萬壹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肆佰捌拾肆元肆角,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伍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零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肆拾伍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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