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2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國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賴妙雲法官郭妙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