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87號

聲請人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唐

代理人 林虹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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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大葉大學 韓繼綏

中國信託銀行員林分行

113年9月12日

299,972元

CA0428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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