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66號原告庚○○
0號己○○
號戊○○丙○○
號甲○○
號丁○○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 律師被告 吳黃 却訴訟代理人 莊守禮 律師被告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2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