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夫妻財產剩餘分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陳姵君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吳汶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財產剩餘分配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原告請求被告交還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現值
?或該車輛於何時購買?購買時之價額為何?㈡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門牌號碼為花蓮縣○○鄉○
○○街○○號房屋之課稅現值(房屋稅繳納證明)之資料過院。
俾便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蓮茹(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