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3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忠華
蕭育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忠華、蕭育才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參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