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萬益選任辯護人俞建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萬益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萬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坦承有與被害人發生鬥毆並致被害人倒地死亡之犯行,且有證人 林坤北 、游太郎、 陳阿枝 、 黃庚申 等之證述、驗斷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勘驗筆錄等在卷可參,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復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將其羈押,並自100年3月20日、100年5月20日、100年7月20日、100年9月20日、100年11月20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
二、經本院於101年1月6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應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劉柏駿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