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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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82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相對人 林其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聲請人法定代理人關於「 劉嘉獎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嘉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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