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秀珊
住○○市○○區○○街000巷00號0樓(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秀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秀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109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66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⑵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上開各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4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2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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