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76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曹震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曹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震凱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4月10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院於107年4月23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於106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105年度審簡字第63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576號、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8號、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233號、第2607號判處罪刑確定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0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015號、第1328號判處罪刑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並於110年12月1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2月1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34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憑。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