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23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身心障礙補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233號原告 林熊強 上列原告因身心障礙補助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民國104年1月19日北市衛醫護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提起行政訴訟,惟於起訴狀內將臺北市政府列為被告,而未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規定不符。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正確被告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魏式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鳳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