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0939號
原 告 余非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克勤 即勤美服飾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563,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