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耀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5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貳拾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柒包(含包裝袋拾柒只,驗餘淨重合計貳拾伍點肆玖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1月26日晚間10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勝利路2段某全家便利商店前,向某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7包(毛重合計29.68公克,純質淨重合計20.193公克)後,即意圖供己施用而持有之。嗣其於翌日上午1時17分許,為警於新竹縣竹北市新興路269巷口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7包及吸食器1組,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行迭於警詢及偵查中、本院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續卷第20-29頁、第58頁、第63頁;本院卷第24頁、第30-31頁),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員警密錄器影像截取照片6張、扣案物照片21張、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7份(報告編號:DAA3058-DAA3074)存卷 可佐 (見偵續卷第16-17頁、第31-35頁、第38-51頁;偵1364卷第12-45頁),另有甲基安非他命17包及吸食器1組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處。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四、爰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國民健康戕害極大,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案發時從事防水工程,月收約4、5萬元,已婚,有3名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入所前與太太及小孩同住,暨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結晶17包,經送台灣尖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有該實驗室109年12月29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7份在卷可參(見偵1364卷第12-45頁),且上開毒品業經被告自承:(問:警方經你同意搜索扣得安非他命17包毛重29.68公克等物,對搜索扣押過程有何意見?)沒有。這些都是我的等語(見偵續卷第58頁),乃與本件犯行具關聯性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7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亦屬查獲之毒品,自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用罄不存在,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扣案之吸食器1組,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稱為吸食所用等語(見偵續卷第58頁),遍查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該物品係供被告本件犯行所用,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嘉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表:
編號實驗室分析編號毛重(公克)淨重(公克)使用量(公克)剩餘量(公克)純質淨重(公克)1DAA30584.2404.0100.0533.9573.0912DAA30594.2303.9740.0473.9272.4993DAA30604.1603.8560.0473.8093.0614DAA30612.5502.2700.0402.2301.9265DAA30621.0200.7720.0390.7330.6266DAA30631.1901.0000.0320.9680.8127DAA30641.1700.9850.0320.9530.8008DAA30651.1700.9840.0400.9440.8159DAA30661.1800.9950.0360.9590.77710DAA30671.0300.8420.0240.8180.64411DAA30681.0000.8090.0360.7730.64512DAA30691.0400.8520.0360.8160.61513DAA30701.1700.9860.0240.9620.79314DAA30711.1700.9800.0370.9430.81915DAA30721.0300.8260.0260.8000.68616DAA30730.2000.0150.0050.0100.01117DAA30742.1301.9230.0331.8901.57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