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錦村~B2法官曾錦昌~B3法官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宗芳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