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 池碧蓉 訴訟代理人 徐豪鍵 律師被告 池昱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澳幣123,154.98,依起訴時澳幣兌換新台幣(下同)之匯率21.55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2,653,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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