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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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3號原告 林寶桂 被告 宋文茹 上列被告宋文茹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0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林寶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對被告林秋霞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劉素如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