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字第121號原告 顏靜韻 被告 康進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08號詐欺案件(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166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顧正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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