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5號原告 陳淑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屹良 、 吳崇智 、 林麗雲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郭如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