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08號上訴人冠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鄒昌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建字第
308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55,0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