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6號101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正神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福 原告 周義軒 被告 張譽玲 即新綠能企業社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嘉瑜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